可交债与可转债在名称上很相似,但实际上两者有很大的区别,造成这一切区别的源头是两者的发行主体不同,那么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有哪些呢?
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有哪些?
可交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一般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而转股标的的发行人则为上市子公司。可交债与可转债的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可以换成股票,但是区别在于可交债所对应的股票是已经发行出来的股票,而可转债所对应的股票则需要重新发行。
因此,在不考虑目的的情况下,发行可交债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流通股本变多,对每股净资产没有稀释的作用,对股价基本上没有影响。
可交债的功能有下:
【1】融资:由于可交换的债券发行人可以是非上市公司,所以它是非上市集团公司筹集资金的一种有效手段;
【2】收购兼并:当在收购兼并过程中遇到资金短缺的问题,可以在实施收购之前发行专门为收购设计的可交换债券;
【3】股票减持:可交换债券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可以通过发行可交换债券有序地减持股票,发行人可以通过发行债券获取现金,同时也可避免相关股票因大量抛售致使股价受到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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