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是否过了两年就不再受限制,与当事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原因有关。原因主要有: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第一种原因:
等什么时候当事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届时才可能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解除出来,不再受限制。因此,若当事人在两年内就履行完义务,两年后自然不再受限制;若两年后依然未履行完义务,自然还会被继续限制。
第二种至第六种原因: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两年,因此正常情况下过两年就可以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解除出来,不受限制了。
注意:
1、纳入期限可能会延长
如果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那纳入期限将延长一至三年。而面对此种情况,当事人自然不可能过两年就不受限制,需要等到纳入期限届满后才不受限制。
2、失信信息可以提前删除
只要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人民法院会在纳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3、失信信息可以更正或撤销
1)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决定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
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不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有: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五)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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