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什么情况下可以被解除,得看是因为什么原因成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有纳入期限:
一、无明确纳入期限
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1)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
5)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
6)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
7)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
建议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二、有纳入期限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4、违反限制消费令。
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纳入期限届满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会删除失信信息。
注意:
1、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两年。
2、若失信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者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纳入期限将延长一至三年。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1、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
3、失信信息应予删除。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后,执行法院会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审查,审查有两种结果:
1、理由成立,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失信信息;
2、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决定驳回。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话,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会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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