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性养老金对于不少老年朋友来说是熟悉且陌生的名词,很多人听说过,但不知道今后退休后自己是否可以领取,下面我们就用最通俗的语言来说透过渡性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是什么意思?
过渡性养老金,顾名思义就是用于“过渡时期”发放的养老金。我们知道,我国在建国之后的一段时期内是没有建立起完备的社保退休制度的。从1995年起,我国相继出台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等,从真正从制度上完善了退休体系,符合一定条件退休后的老人也可以相应获得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产生的背景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就全面推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进行这次改革的时候,有一类特殊的人群,他们在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参加工作,但是在养老金统账结合之后才退休。而在实施统账结合养老保险制度之前,这些人并没有个人账户,所以不能体现这段工作的工作年限个人缴费情况。
针对这种特殊情况,2006年广东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时,提出将2006年7月1日以后企业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权益账户化,采用视同缴费账户的办法计发过渡性养老金,可携带可转移。
根据2021年10月14日广东所发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主要包括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且2006年7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具体包括三类具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
1、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2、1993年12月底前没有视同缴费年限但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3、1994年1月至1998年6月30日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参保人。
1998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特殊群体除外)不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因此不属于本次改革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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