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客户去办理车贷,签订的是融资租赁合同,此种情况并不能算是诈骗。其实汽车融资租赁又可以称为“以租代购”,客户是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从租赁方获得使用权,而产权仍属于购车平台,当租赁期满,客户可以选择按合同约定价买下车辆,也可选择将车退回租赁方。
因为融资租赁一般只需要一成首付,甚至是零首付,相较于传统车贷普遍的三成首付更优惠,所以才有不少贷款机构推出此类业务以吸引客户。
只是因为融资租赁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级,所以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因为门槛低而被人加以利用恶意骗贷,在租前伪造材料进行合同欺诈;或者因为车辆残值判定缺乏统一的量化标准,所以在租约完成后,某些不正规贷款机构故意以此为由收取损失费用;又或者故意以违约为由收车等等。
如果客户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贷款机构明确指出了是融资租赁合同的话,那是没什么问题的。但若并未告知客户,让客户误以为签订的是贷款合同,那此种行为可能并不合规。对此,客户是可以联系机构工作人员讨要说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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